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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摘要:法律责任是每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设定和不追究法律责任,则法律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也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的优点或者特点,集中体现在破坏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实施或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这就是法律与一般文件相区别的地方

  《行政许可法》“法律责任”这一章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应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了公民、法作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即在法律、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违法设立行政许可,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设立的都违法的、无效的。但这里必须说明的是:省一级人民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有必须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较大市地方政府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上位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创设行政许可事项都是违法设定。违反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导致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有两种:一是责令行政许可机关自行改正;二是由有关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七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实施许可中程序违法。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只要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受理申请的应该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申请人只要按照该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齐或者改正的申请材料,该行政机关也应当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应当公示的材料。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没有将本法要求公示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公示,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

  (3)在受理、审理、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告知义务包括的内容共有10项:即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负责受理其申请的具体行政机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申请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在20日内未作出决定,批准延长10日的,应当告知延长理由;在45日内未作决定,批准延长15日的,应当告知延长理由;许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应在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地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告知或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导致申请人反复增补或改正材料,浪费申请人的时间或精力,增加申请人负担。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应当事人申请,包括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第三者的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上述两类情况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听证,就有可能直接影响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是违法的。

  程序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即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二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监察机关依照限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一般而言,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1、对违法较轻,给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少,影响不大的,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对于违法较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且不宜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受贿行为,应受法律责任追究。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不构成犯罪,主要看索贿、受贿数额和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索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索贿、受贿数额虽在5000元以下,但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行政许可中实体违法。实体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实体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如果符合,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反之,就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原则。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不得实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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