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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理解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摘要:《》中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而承担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后果,是有权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其行为及行为的实施者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条件包括:人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要条件,只有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选择条件。行为人在行政许可中有危害性后果,危害程度越大,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重;因为行为人有了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危害性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才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1、违法设定许可的法律责任。2、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3、违反法定许可内容的法律责任。4、违反法定许可程序的法律责任。5、实施许可、监督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6、行政许可赔偿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责任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中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原则,突出了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重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些都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人 违法行为 过错 危害后果 因果关系 承担形式 违法设定许可 越权实施行政许可 法定许可内容 法定许可程序 滥用职权 行政许可赔偿 权责一致 过罚相当 合法利益 自我约束机制 依法行政 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同其他律一样,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在学习过程中以及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以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有利于《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建设为民政府。本文就行政许可法实施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一粗略的探讨。

  一、对《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的概念探讨

  1、《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中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而承担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后果,是有权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其行为及行为的实施者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①。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即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国家的责任,即认真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合理权衡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行政许可。三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即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②。

  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内容来分析,在实施行政许可管制的领域,行政许可机关必须有效实施行政许可,确保设立许可目的的实现,否则,就必须认定行政许可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就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行政许可是一种社会资源的的配置方式,是作为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前制性措施,行政许可机关是判定、认可申请人是否可以从事某个方面的活动,限制了公民、组织的相关权利和自由,对公民、组织基本权利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形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符合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以确保行政许可目的的实现。如果违反了法定的行政许可规范,就说明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就是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特点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行政性。即行政许可违法发生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2)违法性。即行政许可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3)侵权性。即行政许可违法不仅在客观外形上表现为对行政许可法律规范的背离,而且往往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甚至造成实际的损害。

  (4)受制裁性。即任何违法者对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制裁的方式主要是给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者予以惩戒和赔偿损失等。

  (5)救济性。即只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行为违法,就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以便有权机关及时撤销和纠正违法行为,弥补过错,减少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并对造成损害公民、组织予以,从而保护和恢复公民、组织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从上特点分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侵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同时对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二、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条件指承担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包括: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三是行为有危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指行为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违法,就不能追究行政许可法律。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反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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