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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一、律责任的概念及形式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该实施的没有实施,二类是不该实施的实施了。

  违法行为总是与法律责任紧密相连的,没有法律责任的立法,违法行为便得不到追究,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者适用具体的国家的根据。法律责任的特点有三:一是关联性,即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关联,有因果关系,只有违法行为才能导致法律制裁;二是法定性,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由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强制性,即法律责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裁措施。

  根据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形式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三:(1)民事责任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民事权益为目的,其责任形式大多不具备惩罚性;(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即违法者以自己的财产向被害方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由于违法实施侵害的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性质。所以,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主体,因违反律法规,而依法须对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特征有三:(1)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是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一种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行为或行为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3)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具有广泛性。行政责任按其制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又称为政纪处分,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的处理。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降职;(5)撤职;(6)开除等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强制制裁。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责任形式,其形式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有违法所致,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等。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其内容分为主刑和辅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辅刑又称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在本文中,笔者不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探讨和分析,专就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作一些肤浅的探讨和看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组织,其组织目标、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性质都与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相去甚远。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都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其维持正常组织运转所需的物质和经费,均由国家财政予以充分保障,所以,行政许可行为在原则上是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实施行政许可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也只能是为被许可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成本补偿以及资源的使用费。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有些行政机关往往由于利益的驱使,明知不能受费、不准收费,偏偏要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申请人不交纳行政机关就不为申请人办理许可证。同时,又因为行政许可常常能为申请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申请人不得不“自愿”交纳这些费用。其非法收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向其收取申请书格式文本费。(二)有的行政许可需要听证,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收取听证费或听证开支费用。(三)发放行政许可证件时向申请人收取所谓工本费。(四)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的商品(订阅报单杂志)、接受有偿服务。(五)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六)在检查监督中,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七)在行政许可中,向申请人收取所谓的赞助费。

  三、减少审批、削减收费是行政许可法立法目的之一

  由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控制社会危险、配置市场资源和提高社会公信等方面作用独特,多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不仅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反而还出现了大量扰民害民、滋生腐败的问题,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行政许可产生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许可权不明白,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也在设;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又缺乏监督;五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①这样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从一九九六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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