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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理解(2)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2、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政许可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1)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当行为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放任其发生。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如行为人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都应当认为存在的过错是故意的,是故意过错造成的违法。(2)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严重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果被许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又对其过于轻信,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许可人造成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那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因过失而导致了行为过错,造成了行政许可违法。

  3、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具有危害性,而且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危害后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如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等后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依据。一般来讲,危害结果越严重,承担的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程度越重。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即在违背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没有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但构成了行政责任;另外一些场合,因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大,“情节严重”,就构成刑事责任。还有一些场合,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不构成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例如,应当在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而没有说明的行为,如果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性后果,并在有关机关责令下给予了改正,就不构成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因为有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以才产生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到损害的后果;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违法行为导致的,其行为人违法行为就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而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必要条件,只有行政许可过程中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是选择条件。行为人在行政许可中有危害性后果,危害程度越大,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重;因为行为人有了的违法行为,才造成了危害性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才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三、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法设定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行为是法律授予的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或实施任何行政许可,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许可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故意过错,就构成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许可的,即本无设定行政许可权限而设定许可,或者直接实施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以依法撤销许可的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2、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定的权限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无权限许可。即没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实施了行政许可。(2)越级许可。下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上级行使的行政许可,或者上级行使了本应由其下级行使的行政许可,如属地管理的事项等。(3)超越许可的地域。超越了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地域范围,如甲地行政机关许可了应由乙地管理的事项。这些同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有故意过错,同样要应由有关机关(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该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许可。

  3、违反法定许可内容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时,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不履行法定的许可职责,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原则。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如果符合,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越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构成了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形式的申请项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反,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没有给予许可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就应为行政许可违法。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对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作出许可而未进行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依据招标、拍卖、考试结果,不择优作出行政许可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四是行政机关在许可后不履行法定的监督责任或者履行监督不力,违背了法定的“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是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方面,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主观过错(有故意的,有些是过失),因此,都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违法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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