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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程序
www.110.com 2010-07-19 14:24

  行政许可程序的含义

  行政程序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应当说程序是权力(利)的运行方式,也是行政权力实现公正的保证。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实体规定,没有程序规范和约束,这个权力是运作不好的。如果把行政管理目标看作结果,程序就是方法。正确的结果往往就蕴含在正确的方法当中。我们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对程序作用的体验不深,往往认为我办事办对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严格的程序,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操作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2.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个有效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1)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为;

  (2)申请人必须明确作出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3)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享有实施相应行政许可的权力;

  (4)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机关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书及其他法定的申请材料,并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

  (5)某些行政许可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2)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

  (1)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

  对一些事实复杂、许可标准严格、关系重大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的行政许可案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审查一般可以分为初审与终审两个阶段。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

  1.当场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简易程序的要件为:(1)申请材料齐全;(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3)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

  (1)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行政许可程序的作用

  说到行政许可法,它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是比较系统、比较详尽的。它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理期限、变更与延展,并对几类许可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又在不同的环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制度,如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时限制度等。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实体规定的正确实施。办事行政许可的实体规定,集中起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这些,只能通过履行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才能实现。

  第二,对行政权加以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有些行政许可,如对产品的检验、对动植物检疫,因为有法定标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而更多的行政许可,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变,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可避免的。为使自由裁量权不致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使行政许可能够公正,行政许可法通过审批标准的公开、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保证当事人参与行政许可的审理过程,这是一个重要的制约机制,使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致偏离法定原则。又如过去有的审批机关故意不公开审批标准,使申请人无所适从,当事人往往送礼,换取批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现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符合条件就应当批准,这无疑会对腐败起到抑制作用。

  第三,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的价值趋向是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取得最佳的行政管理效果。行政许可法把各系统、各地方自行设置的审批程序,包括不同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加以相对统一,减少环节,统一格式、使之标准化、规范化,这将会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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