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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7-19 15:04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本条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要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完善的立法是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目前行政许可存在许多乱的原因,有设定权乱的原因,还有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时规定得不具体,导致实施中行政许可的乱。如实施机关的管辖没有划分清楚,大家都有权管,从而导致实施中部门争管辖权、重复许可的现象;没有规定条件或者条件不具体,导致执法人中没有好处不许可,有了好处乱许可;没有程序或者程序复杂,申请人的权利无从保护;没有期限或者期限不明确,有些许可长期拖着不办,也不答复,影响行政效率等等。立法只规定要实行行政许可,而不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最终的结果会导致行政专断和执法腐败。因此,本法在总则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本条进一步落实总则的要求,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一、应当规定实施机关
    一般情况下,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实施机关都比较明确。实施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上下级之间管辖不清,下级行政机关发了许可,上级行政机关也要发,造成重复许可。如发生在某地的“馒头办”事件,省、市执法部门为了本单位利益争发证权、收费权而造成重复许可;二是有些行政许可事项,由于行政机关在职能上存在交叉,造成一个事项,两个机关都要发证,从而导致乱许可。如某省关于出租车的管理,由于存在着交通和城建两个部门管,职能交叉,出租车在市区运营,需要申请城建部门颁发一个许可证,出了市区运营,则需要申请交通部门再颁发一个许可证。这种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导致多头管理、重复许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对实施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多头管理、重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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