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江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2)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经审查,李润好(与上诉人系兄妹和同事关系)于2003年9月2日签收了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的N0.(2003)064号《工伤认定书》,诉讼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对该送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判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9月2日送达N0.(2003)064号《工伤认定书》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将文书送达给上诉人开办的南海市聚隆纺织有限公司的厂长李润好(李与上诉人是兄妹关系),足以产生让上诉人知悉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效果,该送达行为合法有效。因此,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上诉人复议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审判决维持该复议决定正确。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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