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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9 17:14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是指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和强制复议当事人履行复议决定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强制实现力)两种形式。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是行政复议决定能够最终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有力保障。

  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针对不同的主体要求不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若复议决定的义务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未经司法审查的复议决定所负的义务,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直接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复议决定,除非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应由被申请人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然行政决定执行力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那么种类不同的复议决定的义务主体就应是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未经司法审查的复议决定的法定履行期限内,复议决定的义务主体可以自行履行该复议决定,但超过法定履行期限义务主体仍未按照复议决定履行义务时,强制实现力即开始发生作用。尽管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为有效,随即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排除复议申请人对非终局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为了维持行政秩序和法安定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而复议决定作为补救性行政决定的一种,且基于解纷的需要,具有比一般行政决定更具科学和严密的程序,因此即使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不停止执行复议决定的原则,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规则,我们也能推导出诉讼期间并不停止执行复议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往往并不会在诉讼程序还没有结束之前就直接执行该复议决定,故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实为延缓了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而复议决定的义务主体主要还是被申请机关,基于国家行政权的纵向分配格局,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复议被申请人即使对被非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即使认为上级复议决定有错误,可以向上反映,但同时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因此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必须立即开始执行,并不存在所谓起诉期满后方开始执行的说法,且执行过程并不会被行政诉讼程序所阻断,除非不及时执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被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同其他行政决定一样,视其性质和内容有无可执行性而定。维持决定实为对原行政决定的肯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执行力适用一般行政决定的执行力;撤销决定(形成性行为)和确认决定(确认性行为)一经宣布即已实现其内容,并不具执行力,通过拘束力保障复议决定发生预期法律效果,已在拘束力部分详述之;对于改变原行政决定结果的变更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赔偿决定生效后即具有自行履行力和强制实现力,而对于只改变原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原行政决定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变更决定因为并无可以执行的内容,一经宣布就已实现其法律效果。

  复议决定对不同的义务主体的强制实现力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要求。复议决定对复议申请人执行力的实现,完全按照一般的行政决定的要求和方式进行,而对于被申请机关的强制执行则只能采取间接的方式。尽管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2、37条明确限定了对被申请人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被申请机关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案例还是频频发生,“二商集团案”即为典型。归根到底,责任追究机制的沉默,放纵了被申请人长期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应为确保复议决定最终能够切实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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