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是指能够促成行政复议决定依其内容和形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特殊作用力,其本质是对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保护。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文试图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研究复议决定应该具有的法律效力,即从行政复议决定的分类入手,基于一般行政决定的效力理论来构建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理论[i].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定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定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和服从的效力。复议决定的公定力作为复议决定效力体系的核心力,是其他法律效力得以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最终能够发挥定纷止争的功能,需要正确地认识复议决定的公定力,进而为复议决定产生预期法律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行政复议决定的本质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决定,故复议决定的公定力必然具有一般行政决定所具有的公定力的内涵,但复议制度还是一种通过解决行政纠纷最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的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决定了复议决定的公定力必然也具有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复议决定的公定力是一种有限公定力,原因在于复议决定的本质仍是行政决定。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发挥的是定纷止争的功能,程序上更加科学、严密和公正,因此比一般行政决定的公定力更具正当性和说服力。行政复议决定是一种行政救济,这种类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应是一般行政决定的效力和司法判决效力的有机结合。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有效,但有明显重大瑕疵时应给于相对人直接抵抗的权利,但这种抵抗权必须有严格的限定,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的平衡。而行政复议决定是以复议决定书为载体,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整个复议活动的最终体现和结果,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存在明显的重大瑕疵以至于按照常人的智识很容易就能判断出来,此时应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申请人可直接拒绝履行。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ii]决定公定力的特殊性。以是否经过行政诉讼为标准,可以分为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司法审查期间的行政复议决定[iii].未经司法审查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更接近于一般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划分又加大了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的复杂程度,由公定力转化的拘束力和执行力的研究正是以复议决定的不同种类为研究视角的。而司法审查期间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由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引发的,出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而维护行政秩序的需要,必须对此期间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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