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方式 >
如何摆脱政府采购方式困惑?
www.110.com 2010-07-19 10:52

  随着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管理与实施办法的出台,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对民生、社会保障和创新(温总理的报告曾八次用到了创新这个词,可想政府对各方面创新重视之程度)等等问题的关注(这里无疑中也涉及了政府采购对全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物质方面的保障和利于国内经济发展的内涵与实质)。加之,最近几年来,政府采购领域普遍存在着注重集中采购,而忽视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互补的现象,集中采购呈逐年增长态势,分散采购则处于逐年递减的状态,集中与分散采购的相互补充就更少之又少了。无论是大额、规模型采购,还是小额度、小规模(零散型)采购都是首选集中采购方式较多,分散采购相对被冷落和搁置。这一非正常现象亟待尽快得以改变和纠正。现笔者就此困惑谈以下六点看法。

  必须在正确评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效果之前提下,再决定或斟酌其选择何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是由集中、分散和两者相结合的采购形式组成的,究竟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要视具体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大额度或规模型采购都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操作和开展具体采购活动(一般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中选择);采取怎样的采购方式不是由谁个人或权力指定的,这是一个程序规范性的选择过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等)根据所采购项目的特点与适用性,最后来依法、科学和规范化的决定采用何种采购方式;这里要强调的是,首先应坚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非不在限额标准范围内的,才可经有关级次机构的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克服和排除人为干预、权力意图、具有歧视内涵以及个人偏好等等影响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化的随意采用采购方式所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要把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两者结合采购方式相互补缺,共同提高其采购效益和效率;采购人还要注重其采购效果和采购业绩,不能不顾效应和绩效而擅自采用本不该采用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要遵循采购原则的法规及制度(章程),依法、按章和守规地使用好采购方式的选择工作;积极探索和挖掘新型采购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共同产生效应的采购模式,让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科学运用得以凸显非凡功效和无穷效益。

  抓住采购方式的这根发展主线,努力实现集中和分散采购双赢的目标。抓住采购方式这根发展主线,就是抓住了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之基础;该集中采购的必须毫无疑问地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该分散采购就要一步到位的做到分散而规范并不失公平性;采购人不要过多地干预分散采购的各方面程序或过程,不要附加条件地指使分散采购的具体运作和开展,应充分保证分散采购的独立执法性与权利(职责)依法履行到位率;尽管采用了分散采购方式,但并不等于是自由采购和随意采购,这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更是政府采购实际之需要;分散并不等于无规,分散并不等于违章,分散并不等于不依法行事;反之,分散采购更得严于律已、遵章守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阳光化操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常设机构和具体承担采购活动的职能机构,分散机构则存在临时性、特殊性、固定性和不固定性共存等(存在着由所采购单位组织和开展采购活动,邀请相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或组成人员参加的一种采购方式)的因素,采购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技术复杂设备等的需要;同时,这是采购方式具体运用的所需,也更是政府采购两种方式互补的必然;尊重两种采购方式并重、坚持两种采购方式共赢,这才是政府采购要实现的目标关键所在;实现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双赢目标,不是光靠口号喊出来的,这是要在付诸行动和具体实施中体现出的来;抓住采购方式发展的这根主线,但主要还得靠“一线”监、采、管、操人员的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应有之效果。

  依法、科学合理运用采购方式,促进其采购效益的不断提高和攀升。在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时,既要考虑依法、科学和合理,又要考虑能有利于促进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向最优化方面靠扰;政府采购方式采用的依法、合理和科学与否,这将直接影响到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结果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无论是集中采购方式,还是分散采购方式,都要考虑其效果怎样?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何?特别是当今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政府采购,对采购方式的贴近效益(效率)和反哺社会效应更显得尤为重要及作用巨大;如若不依法、按章和科学合理使用好政府采购方式,将导致无序采购、权力采购、随意采购、违法乱纪采购、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等等后果的发生,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所有以上这些问题或现象的产生,都跟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并属于前因后果的必然现象!所致,政府采购一定要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一定的规范范围和一定的条条框框内进行程序依法、合规和按章(制度)正确选择采购方式,开展好政府采购活动,才能保持其所开展的政府各类项目采购活动效益(效率)处于不断攀升和提高的状态。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采购方式的使用,达到采购效益(效率)的最大和最优化。今年召开的“两会”议论比较多是“三农”、社会保障(也就是民生问题)、百姓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就业等等。这里同样也涉及到政府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是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包括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供给(这里除能给某些国内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外,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和机会);政府采购机构搞好了后勤保障,政府运转机构才能更好更快地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样,这里跟使用何种采购方式?怎样用好政府采购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只有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采购方式的正确与科学化使用,才能达到采购效益(效率)上的最大及最优化之效果。当然,采购也不是生存在真空,同样是由人在操纵和左右着的,这里人就起着决定采购向何处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常言说得好:“在各行各业中,一切机遇和奇迹都是人创造的;人,是主宰一切的决定性因素”;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的正确与否、依法与否、合规与否?都对采购的下一步运作起到至关重要和“生死存亡”的主宰作用!所以,从事采购工作的任何人马虎不得,更怠慢不起。

  用好采购方式是强化法制采购,净化采购环境的基础。采取何种采购方式这与依法办事和遵章守纪环环紧扣,更同反商业贿赂和治理腐败紧密相联;用好采购方式是强化法制采购的前提,但必须是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所开展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化运作,才是实现采购方式运用上的法制化采购之保证;法制采购的形成和建立,首先是细节上的抓起或任何一个看似小事确必须持重管的态度,尤其是要从采购的方式、方法采用上抓起入手,这样才能达到治标又治本的效果;要突出重点抓源头,采购环境的净化是全盘和整体性的,决非一朝一夕的阶段性工作,而是一个一环紧扣一环的系统工程;政府采购的环境净化,必须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和小事抓起;虽然《政府采购法》和相关采购方面的制度、规则性文件出台与下发了不少,但主要还得靠执行和贯彻上的到位;只有人人注重采购法制观念,个个讲究程序依法、合规化正确使用好采购方式,才是其采购环境净化得以保障的关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