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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2)
www.110.com 2010-07-19 17:33

 

、什么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 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行使权力,有国家作为后盾,因此,行政活动的特征及其广泛性,决定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可能受到侵害,行政复议即在于为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后提供保障。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类主要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的特点,而且由于在行 政系统内部有上级监督作为保障,这样就更加易于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因此,行政复议就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乐于选择的救济制度。

我 国的行政复议法里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其中包括:一、行政处罚案件;二、行政案件;三、许可证管理案件;四、行政确权案件;五、侵权法定经营自 主案件;六、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八、行政许可案件;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十、行政给付案件。这十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各行政机 关经常性的行为,在做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相对人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诉讼时效内 到有关机关进行申请复议或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相对人考虑到行政复议的简便、以及专业性,一般会先选择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会利用专业的知识进行审查,作 出相对比较公正合理的裁决,但有些复议又是终局性的,一旦受理机关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那么无论申请人对作出的裁决满不满意,都不能够再到法院提起诉 讼,这样无疑使有些权利确实受到侵害,而申请复议又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赔偿,这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同时国家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损 失,这样会使人们对国家产生不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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