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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3)
www.110.com 2010-07-19 17:33

、 什么叫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行为。②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剥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 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所谓“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 性文件。无论这种终局裁决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它都完全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使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得到终局裁决以后,对作出的裁决由不满意时,却又不 能够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共有三部法律规定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处罚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处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述第3项相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堪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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