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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7)
www.110.com 2010-07-19 17:33

 

、 行政复议是司法权的一个分支,而终局性行政裁决则是法制社会的“怪胎”,在一个讲法制的中国,是不应当有这种“怪胎”出现的,只要有这种“怪胎”出现,司 法权就势必会受到影响,司法权就会被剥夺一部分,那么司法权就成了“残疾人”,司法权一旦残疾,那么国家的权力就会受到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利就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为最后一道屏障已经有了残缺,连它自己都没有办法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力,那么它又有什么能力来为他人争取权利、保障他人的合 法权益呢?完整的司法权是绝不容许有任何“怪胎”存在的,要想真正走上法制社会国家,就不应当有终局性行政裁决的出现,这种终局性的行政裁决剥夺了法院的 一部分司法权,这样在外人看来,我国的司法权就成了形式主义了,这样会使更多的国家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干预司法,实际上也的确有很多政府部门在干预司 法。我国的现在政府体制,法院的财政已经被地方政府控制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法院为了发放工资等问题需要向财政部门要钱,有时候也就不得不违 背事实去作出不公正甚至是不合法的判决。而现在还来一个终局性行政裁决,这不是使法院有苦难言吗?更苦的是行政相对人,自己受损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复议机 关的支持不要紧,现在反而不能够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对行政相对人公平吗?

一 个法律的好与坏,不是按照政府的意思制定,而是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来制定,必须以法理来作根据,没有法理作根据的法律是一个好法律吗?这种法律迟早是 被否定的,因为它不符合、甚至是违背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法律既然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那么我国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我国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统治阶级当然是人民,那么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当然要符合人民自己的利益,一切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都不是人民所需要的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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