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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及诉讼特点
www.110.com 2010-07-19 17:44

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的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团金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几款的规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作 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有哪几种表现,哪些可以提起诉讼,其诉讼特点有哪些?对这些问题不论是法院,行政机关,还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论一点看法。

    一、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几种表现

    不作为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行政诉讼的确度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二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一)不宜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作为的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就某事件作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对复议 机关不复议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特定相对人不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直接解决行政争议。如 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势必增加诉讼,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环节,给法院、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使行政争 议陷冗入长的诉讼中。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 意义的复议决定,应当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而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宜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实体内容,对 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且否定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视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提起诉讼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 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 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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