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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认为击毙属刑事司法行为 书面裁定不予
www.110.com 2010-07-19 17:50

在兰州等待14天后,昨日上午,姜家属拿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纸不予受理书面书。

  11月12日,姜云春的儿子姜伟第三次前往兰州,就警方处置姜云春事件中使用武器的违法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间,该中院曾以起诉书中缺失赔偿内容,让姜家属予以补充完善。11月19日,姜家属李粉莲、姜伟再度向兰州中院递交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9月26日接到报案后出警处置姜云春事件中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违法并赔偿损失50.38万元。

  兰州中院在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言称,经审查本院认为,兰州市公安局给姜 云春家属出具的“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从内容上看其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起诉人对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李粉莲、姜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 定,可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姜伟说,他不会放弃为父亲讨要公理,等上诉书准备妥当后,他会在法定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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