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案例 >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正 文]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13日,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当日制作),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

  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1.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录一份,黄某、陈某陈述是接受施某的指派对原告进行“钩鱼”(利诱),事后两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2.黄某、陈某在他人无证运营被处罚案件中曾经作为证人的证据。

  诉讼中,受诉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施某所备手机在5月13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载明施某于当日同被告工作人员和黄某、陈某集中通话多达二十余次。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证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被告是否采取了利诱——俗称“钩鱼”的方式进行取证。对此,审判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采用了利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原告无证运营是客观事实,为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打击无证营运行为,本案应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方式,本案应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一、自由心证在证据认定中的理解与适用

  从历史的发展轨迹进行探寻,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各国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实际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法定证据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预先作了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械的判断。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即严重束缚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使得法官在证据判断过程中成为一个没有思想的机器。传统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批判中产生的,它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进行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但由于缺乏相应规则的约束,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走上了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即心证的滥用和审判的封闭。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则是在综合了法定证据制度和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认为应当赋予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另一方面又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因素,强调利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法官的心证过程进行制约,以防止心证的滥用。所以说,现代自由心证是一种开放的心证,它一方面保障法官思想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做到心证的条件、心证的过程和心证的结果应具有透明性。我国长期以来一方面视自由心证为毒树之果,另一方面又缺乏系统的证据规则供法官进行适用,这必然导致了法官在证据审查判断上的“超自由心证”现实,其具体表现就是因案而异的随意性和审判过程的秘密性。

  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在2002年相继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实际上已接受和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只不过在具体名称上没有使用“自由心证”的字样而已。《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则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尽管诉讼性质不同,但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却是共同的,所以两部司法解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定在这里显示出异曲同工之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心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方面的法则:一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即法官所应有的职业品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二是逻辑推理,即以逻辑推理规则作为认证的思维工具;三是生活经验,即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对客观事物的基本的、常识性的、无需论证的、不辨自明的普遍规律。

  就本案而言,无论我们运用上述三条法则中的任何一条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都必然得出原告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被告方的同一结论。从逻辑推理上来讲,我们不妨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从正面分析,如果是被告指使黄某、陈某进行钓鱼,则双方之间必然要就钓鱼的对象、方式、地点进行联系,5月13日双方之间的频繁通讯联络无疑可以对此作出证明,此时的逻辑推理显然是顺理成章的;从反面分析,如果被告没有指使黄某、陈某进行钓鱼,则黄某、陈某在本案中的真实身份应为乘客,但原告所举证据1、2和法院依原告申请所调取的证据使得我们对黄某、陈某的乘客身份提出疑问,从而使得逻辑推理在此受阻。经验法则在审判实践中对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运用过程往往是这样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所举证据与所证明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需要以达到普通人能够体察和接受的程度为准。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指使(包括直接和间接指使)了黄某、陈某对原告进行“钓鱼”。虽然原告通过其代理人获得了黄某、陈某的证言,而且黄某、陈某的证言与其对被告所作的陈述截然相反,但法官仅凭这一证据是难以得出支持原告主张的较为肯定的心证结果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凭借其它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对其心证的结论进行补强,此时,原告所举证据2同法院依申请所调取的证据无疑担当起了补强的职责。这两份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主张,但生活经验无疑告诉我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当被告在庭审中对这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显得苍白无力时,更应使法官在内心确立起“钓鱼”事实客观存在的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官心证所遵循的三法则中,职业道德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但它却是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灵魂。职业道德法则一般并不独立运用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之中,而是作为灵魂统领于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应作如下表述:失去道德指引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必然沦落为非道德因素支配下的工具;而违背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的作法,无疑也同时违背了职业道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