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如何确定更多的是基于人们对行政事务的主观认识。为了防止人的这种主观认识发生偏差,我们有必要为行政管辖权的确立和分配提供法理基础,以确保行政管辖权在法律化过程中的正当性。从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看,可以用来解释行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至少有:
1.社会分工理论。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总的趋势上是呈复杂、多变的势态。由于人的能力的有限性使个人管理社会事务在总量上也被限制了。自亚当。斯密提出劳动分工以来,社会分工理论一直为社会学家所关注,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经典理论。社会为什么要分工?社会学家涂尔干是这样解说的:“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我们知道,行政权从性质上讲它是管理社会秩序的手段,古代社会关系简单,政府管理的事务不多,如中国古代历朝中央政府一般只设六部,到县级就没有现在政府那样设置了上下对口的几十个部委办局。
2.有限政府理论。有限政府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这种有限性不仅体现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而且也体现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力的分配上。从行政权所处的地位看,它至少有三个法律关系涉及到它的权力管辖范围的确定:其一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其二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其三是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三个法律关系都涉及到法律如何确定行政权的管辖范围。
3.行政效率理论。在“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年代里,自由市场经济机制导致了社会对行政权的效率并不关注,的基本功能是消极地限制行政权不要伸入公民的权利范围。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方法。但是,20世纪后,社会现代化过程客观上要求行政权高效率的运行,以满足行政主体协调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因此,行政权如何配置成了提高行政效率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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