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提出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审理。
案例二:A区法院受理一财产纠纷案件。被告利用原告的资金购买A区房产一处,原告遂到A区法院起诉。被告以其户籍所在地位于B区,经常居住地位于C区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A区法院经调查,认定被告所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C区的证人证言系其嫂提供,两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该证言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此期间,被告提出要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A区法院答复“本案是法院依职权移送至B区法院,不存在上诉问题”。案件移送至B区法院后,被告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已对A区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该管辖权争议处于上诉程序中,未得到终审裁定。所以,贵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并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C区法院管辖”。B区法院经调查后,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C区法院。C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B区法院“将该案直接移送C区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区法院随提请上级法院为本案指定管辖。
二、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案件一,甲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乙法院后,原告是否还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乙法院是否有权就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而再次将案件移送?案件二,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A区法院是否还可以依职权移送?如有权应符合哪些条件;是否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绝对排除法院的依职权移送?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举出证据主张自己的请求,原告是否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进行抗辩?被告向A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支持了其主张将案件移送,被告再次向B区法院提出管辖权是否准许?B区法院是否还可以向C区法院移送?分析归纳上述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依据该条规定,对管辖权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诉讼原、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但是,由于当事人身份、诉讼地位的不同,他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也会有所不同。下面,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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