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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公共
www.110.com 2010-07-06 17: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6 医疗救援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应急响应行动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3.6 应急响应终止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系统

    4.2 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4.5 物资储备

    4.6 经费保障

    4.7 交通运输保障

    4.8 其他部门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5.2 公众参与

5.3 奖惩和责任

5.4 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解释部门

6.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系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制,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采取分级救治与合理转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检伤分类,先救命后治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程度。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对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常备不懈,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各级各类卫生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整合资源、通力合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采用最先进的监测、预警、预报、救治技术,反应及时、措施准确、处置果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岳阳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2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救援应急预案,开通对外救援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及其他应急协调、管理工作。

2.2.3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和建议。

市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影响公共卫生的有关突发事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封锁疫点、疫区及人员的措施。

市交通局: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指示,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岳阳军分区后勤部:支持和配合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包括现场处置小组、医疗救治小组、紧急转运小组、隔离防护小组、流行病调查小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120”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的及时转送,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的同时,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病人实行分类管理,其ICU承担送达院内危重病人的抢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6 医疗救援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单位为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成员单位,负责其单位所在地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快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响应,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向省卫生厅汇报,接受督导,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厅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3.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凡发生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等措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卫生厅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全市应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常规监测及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与传递等。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应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4.2 急救机构

    根据我市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工作需求,建设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当地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市核辐射救治基地均设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市一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分类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当地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4.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救援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定管理科室、定主管领导、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其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品的目录编制、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交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4.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况。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部门保障

    (1)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科研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5)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通信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讯保障。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务人员的伤残待遇政策。

    (8)人事、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死亡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政策。

(9)环保、消防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5.2 公众参与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参与、救助网络,形成全社会、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良好氛围。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组织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3 奖惩和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予相应抚恤;对因此而致病、致残、死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助和抚恤。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5.4 监督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到位。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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