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
www.110.com 2010-07-07 09:24
鉴定,是指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独立针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规定的修改是最大的。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为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并可以有法医参加;改变鉴定机构等级,规定了鉴定的法定期限;此外还特别规定对医疗机构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目的是明确医疗事件的性质,依据是否是医疗事故来明确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但同时,如果专家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都排除医疗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确信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也可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唯一证据。对于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02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即使在鉴定中弄虚作假,也不能逃避医疗事故责任者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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