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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 追讨拖欠工程款(3)
www.110.com 2010-07-23 15:04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原告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已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 办案体会

  体会之一:理清案情,有针对性地在争议焦点上下足功夫。首先围绕案情争议的焦点,寻找和收集相关事实证据。同时,在坚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紧扣合同条款,进一步用事实证明被告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会之二:施工企业应主动出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建设方为达到逾期、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的目的,常常以工期、质量等为借口,或是通过拖延甚至不予办理结算等手段拖欠工程款,有的为了逃避工程款,恶意转移在建工程所涉的房产,如假按揭、办理虚假房产买卖手续等。施工企业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争取能够保障自身利益的主动地位,在决定是否和何时申请仲裁或起诉欠款方时,应该有明确的经营思路与决策。事实表明,施工企业主动出击,及时运用法律,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不啻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孙飞

  企业论剑

  参与竞拍 实现债权

  ■ 案情简介

  1994年3月28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称“三公司”)与惠州国贸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签订了《惠州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18971187元,开工日期为199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Ⅰ段为1996年3月6日,Ⅱ段为1995年10月15日,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三公司于1994年4月10日开工,同年12月27日,三公司与国贸公司签署了《关于国贸中心地下室已完成结构工程费用结算会议记要》,确认地下结构已完工作量费用总额为2600万元人民币。1995年1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支付工程款的协议》,约定国贸公司同意支付Ⅰ、Ⅱ段一至四层剩余工作量的工程备料款300万元人民币。截止同年7月15日,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超过结构工程总造价12170万元的50%以上,即6138万元。

  国贸公司在该工程开工的初期尚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后由于国贸公司资金不足等原因通知三公司停止Ⅱ段施工。1995年9月19日国贸公司与三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国贸工程停工期间有关问题的协议》,双方对国贸工程自1995年9月5日至9月30日期间有关停工问题达成共识。同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国贸中心工程Ⅱ段停建成的后工程施工有关事宜商洽纪要》,约定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1995年11月10日,国贸公司又因资金不到位再次通知三公司该工程正式停工。1999年2月5日,三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国贸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

  ■ 案件审理

  经广东高院调解,三公司与国贸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于1994年3月28日签订的《惠州国际贸易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有效,终止履行;2.经双方确认,国贸公司欠三公司款项共计6300万元人民币;3.国贸公司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2000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分别偿还三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00年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偿还三公司2000万元和1300万元人民币;4.国贸公司如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及滞纳金;5.国贸公司同意将惠州国贸中心除Ⅱ段四层商场及Ⅰ段写字楼第六至十一层以外的物业,向三公司抵押并办理有关抵押手续;6.双方同意免除康创公司的担保还款责任;7.本案受理费由国贸公司负担。

  因国贸公司并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三公司于2000年4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12月7日查封了国贸中心在建工程。但除此工程外,国贸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被迫中止。2001年10月15日,广东高院对国贸中心在建工程造价进行了委托评估,经评估市值为10898万元,快速变现价为7629万元。2002年1月18日,深圳市亿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受广东高院委托,对该工程进行拍卖,但无人竞买,拍卖失败。经了解,国贸公司尚欠河南省信阳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公司”)3500万元,并以国贸中心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且该土地已被查封。国贸公司除对三公司有6300万元的债务外,尚有高达2.2亿元的其他债务,几乎是资不抵债,因此三公司决定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随后的拍卖。

  由于国贸公司仅有国贸中心在建工程这一项财产,三公司虽然是国贸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且已提出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但优先受偿权尚未得到法院正式裁定认可(完全依赖优先受偿权也有受保护范围小的弊端),因此,国贸中心只有继续拍卖。当然拍卖款也存在一个分配风险问题,同时还要防止国贸公司破产,避免执行被中止,或可能分得的执行款大幅减少等不利后果。由于工程造价评估的有效期是1年,因此第二次拍卖必须在2002年10月15日前进行,否则将会对国贸中心重新评估,使得执行时间延迟。

  此案债权数额巨大,案情复杂,前景扑簌迷离,稍有不慎和工作不到位,债权的实现就是天壤之别。经各方努力,终于有一家公司愿意出价6500万元竞买国贸中心,但该竞买人参加竞买的条件是:6500万元竞买价中包含所有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费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信阳公司的债权,其支付款不得低于1300万元。但由于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此次拍卖又告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广东高院考虑三公司作为最大债权人,且在已查封了国贸中心在建工程大部分楼层的基础上,确定了两套执行方案供三公司选择:1.对有效债权整体按比例进行分配,三公司债权按60%,即3800万元左右给付;信阳公司的债权按37.1%,即1300万元左右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均以30%至40%的比例分配;法院预留500至800万元支付佣金及过户费等。2.三公司在支付2700万元给法院后(不包括拍卖佣金、过户费及税金等),法院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将国贸中心裁定给三公司。

  2002年10月9日,三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了关于第二次拍卖的书面意见,主张所分得拍卖款在扣除有关执行费用后不应低于4500万元,且竞拍成功后国贸中心由三公司继续施工,在此基础上,三公司将给买受人1300万元的让利;若无人竞买,在拍卖价款不高于6500万元的前提下,三公司愿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买,但三公司只能支付部分保证金,且以债权抵偿竞买款,竞买款超过债权的部分,三公司适当予以支付。2002年10月11日,广东高院给拍卖公司发了《调价拍卖通知》,决定将拍卖保留价下调至60%再次拍卖。三公司终于在同年10月23日以6300万元成交价一举竞拍成功,最终实现了难以实现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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