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民主理财、账前审计、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规定:每月的28日为各处乡镇的民主理财日
(一)民主理财小组积极参加村(居)两委召集的会议,研究制订村集体的财务计划、专项财务活动及年终收益分配,并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由村两委成员、中心会计、报账员和经办人参加的理财会议,负责审理本月的财务收支。
(二)民主理财小组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加盖民主理财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并填写理财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村,一份由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存档。审理过程中对争议较大,无法定论的开支事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裁决。
(三)对经过民主程序审理通过的支出凭证,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第十三条 账前审计
规定每月的1—5日为处乡镇的账前审计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各村报账员携会计凭证到财务管理中心由中心总会计进行账前审计,经审计加盖审计专用章后,中心会计据以处理各类财务。各中心会计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的月结表交财务中心总会计。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
(一)各村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应以便于群众理解明白和易接受的形式,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业承包费等。对于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特别是非生产性开支,应及时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三)建立财务公开栏。各村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带或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
(四)明确财务公开日。每月的十八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各村必须在公开日或公开日之前张榜公布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由村报账员负责张榜公开。不按规定时间公开的,对村(居)报账员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公开的,对责任人停职检查。
(五)张榜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之前,应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公开内容进行全面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经中心会计签字认可,同时要有村委、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账目公开后,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应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不得对提出和反映的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提高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民主监督作用.
(一)村、社区要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组成员为5-9人,小组中要有1人以上懂财务。
(二)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自觉服从处乡镇、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在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端正,办事公道,原则性强,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自觉接受乡镇经管站的指导,积极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熟悉掌握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与村干部工资同时兑现。
(六)村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在民主理财时,要维护大局利益,不得越权干预村两委工作。对越权干预村两委工作,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发挥民主理财作用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经处乡镇有关部门查实,村委会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并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心会计任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会计的岗位设置
中心会计的配备职数原则上按每1万人左右配备一名中心会计。中心会计的选拔要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处乡镇内部调剂与社会招考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七条 中心会计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会计专业知识。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勤俭节约、团结同志、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4、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农村财务工作。
5、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中心”会计的监督考核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中心会计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考核。所任用的中心会计由处乡镇党委下文公布并报区农业局备案。
2、以处乡镇为单位,成立由纪委、监察牵头,财政所、审计所、经管站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3、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原则上每村每年审计一次。对村级财务管理较差、群众有举报的村级会计人员,要实行重点监管。
4、各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的奖惩
1、已录用的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是正式编制的国家行政事业人员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属于处乡镇政府聘任的非机关编制人员,每月按工资全额的75%发放工资,经全年审计、考核无误后,一次性补齐全年工资,并予以适当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非正式人员予以辞退,正式人员移交处乡镇纪委处理。
(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违规处理业务的;
(2)受理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3)受理不合法或发生期限已超过两个月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4)村级财务不按时公开的;
(5)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财务管理中心人员被群众举报违规操作,经常旷工耽误村级业务办理,或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上访时事件发生,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处乡镇纪委给予处理,非正式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予以辞退,以后不得再从事农村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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