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村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村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严禁村报账员以外的其他村干部插手管账、管钱、管物。
(三)各村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以及借入资金、扶持资金等资金时,必须使用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凭证,及时入账登簿,并在收到现金后三日内上交中心代管,逾期按挪用公款处理。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对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议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产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度。1500人以下的村,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150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但必须经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各村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中心会计与村报账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代管资金,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各村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消或债务人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依法收缴;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报处乡镇经管站审查备案。但因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否则,由决定人负责偿还。
(七)处乡镇代管资金或村有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凡私自外借、乱借公款的,责令其归还借出的款额,逾期不还者,由负责人归还,并按财务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要严格执行现行会计制度,做到当月发生的业务当月处理,对上月发生的业务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到下月处理的支出单据,一律不予审核下账,由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
(一)处乡镇代管资金的开支审批,限额以内用于备用金的开支,由处乡镇经管站审批;超限额开支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项目,按处乡镇政府规定程序研究决定。
(二)各村必须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三)村干部差旅费开支,参照党政事业人员标准执行。
(四)村干部因公外出临时用款,事后必须在三日内按有关规定清账,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
(五)平时出现的生产性支出和管理费用,必须用途明确,有经办人签名,有民主理财章和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有书记或村主任签字,经处乡镇经管站审计合规后,方可入账。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中心会计有权拒绝入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将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单据入账的,由处乡镇政府追究中心会计的行政责任,直至解聘。
第二十四条 规范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或价值不足300元、但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除此以外的劳动资料纳入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各村必须严格按财务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严格履行产品物资的出入库手续。物资入库时,由中心会计填制入库单,村报账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检查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中心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村报账员方可根据出库单出库。
(四)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产品物资明细账,及时详细反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的增减、使用、转移等情况。
(五)对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要充分发挥其效益,采取承包或租赁的方式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进行张榜公布,并报处乡镇经管站备案。
(七)对不按民主程序购建、处理固定资产,造成浪费和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村要建立固定资产、物资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每半年清点一次,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造成丢失、损坏的财产物资,要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
1、 执行上级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2、 对经济往来确须招待的,要严格控制标准,实行年度招待费限额管理。
3、 招待客人按业务对口招待,禁止村干部集体陪客。招待标准从俭,超标准部分由陪客人或责任人负担。
4、 严格执行经办人签字制度,陪客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或发票上签字,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 禁止在村干部或其亲属中招待,否则一律视为村干部个人招待。
(二)通讯费用管理
1、村主要干部的电话安装费、通话费、因工作业务确须解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限额,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公款安装的电话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村干部配备手机的,原则上费用自理。
(三)走访管理
1、村集体到有关单位走访要注明走访的事由、费用标准。走访烈军属、伤残军人、五保户、老干部及有关单位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2、进行走访活动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在发票上签字,严禁动用公款假公济私。
第二十六条 规范收益分配制度
(一)在进行年终分配以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要经处乡镇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将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布。
(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要在保证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按上交国家税金、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向投资者分利、农户分配等顺序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村(居)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 上一篇:小企业往来账务管理制度
- 下一篇:谈企业会计电算化后财务档案管理
相关文章
- ·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
-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
- ·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 ·章志远: 民营化:消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路径
- ·审判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初探
- ·我国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构想
- ·论进一步探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 ·浅谈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 ·地方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之我见
- ·推进法医病理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 ·黑龙江启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启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 ·坚定不移推进律师管理体制改革
- ·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 ·向财务管理改革要效益要保障力
- ·农村财务管理促经济健康发展
- ·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