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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www.110.com 2010-07-23 14:52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李某因张某多次追索欠款5万元,将同年3月王某给他写的5.2万元欠条交给张某,说这笔钱你追回来就都是你的了,并在王某出具的欠条上写明:以上欠款全部转让给张某。事后,李某没有将转让的事情告诉王某。

  2007年6月,张某向王某追索。王某拒绝了张某。于是,张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给付5.2万元。

  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张某5.2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法律对中履行通知义务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起诉即为通知的方式,并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虽然李某在转让债权后,没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王某,但通过参加诉讼,王某应当向张某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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