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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债权折抵工资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是只欠公司的款而与我无关。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

  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属于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李某之外的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唯一条件,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知了李某。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已经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公司的义务。如果李某一意孤行,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诉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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