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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说明(3)
www.110.com 2010-07-02 15:54

  (三)资金奖励和工程奖励可以同时获得。资金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工程奖励办法由市建设局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资金奖励对招标工程的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均适用。工程奖励仅限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他参见单位,如分包商、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暂不适用。

  十、关于暂定价和暂定金额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适当限制招标工程中暂定价和暂定金额的设置,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必须设置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通过进场公开招标来定价。

  (二)总承包招标中,招标人因部分工程图纸未齐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暂定金额。但暂定金额部分工程估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否则将视作不满足招标条件。

  (三)暂定金额部分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中,其预算价不得超过设定的暂定金额。否则,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故请招标人务必充分估计暂定金额的大小。

  十一、关于指定分包和总分包问题

  为了规范总分包行为,规定第十二、三十九、四十条做了明确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指定分包工程,分包活动属于总承包单位的自主行为。

  (二)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在发包时就明确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对现场进行管理和协调,同时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负有连带责任。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除向总包单位缴纳总承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外,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使得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有权有利。

  (三)现场确实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如修缮工程、土石方和基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尚未进场或不存在的属于例外。

  (四)鼓励但不强制分包招标。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分包合同应备案,分包信息应在交易中心发布。

  十二、对于投标人少于规定人数或流标后处理问题

  为了缩短招标投标周期,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规定第二十三、四十四条明确:

  (一)招标公告发布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投标人少于规定人数的,需按规定放宽条件再发布一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少于规定人数的,可继续招标程序;两次公告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的,经批准,招标人可通过直接发包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人。

  (二)在非围标串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情形下,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流标后,建议招标人采用抽签等简易程序重新组织招标。两次流标后,经批准,招标人可通过直接发包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人。

  十三、关于评标方法问题

  规定专门设立评标方法一章,现对施工评标方法说明如下

  (一)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评标方法,但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利有弊,各有适用范围,请招标人务必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招标目的,选择最适用的的评标方法。

  (二)不管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招标人均应设置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超过该限价范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对于过低价中标,也不再采用现金差额履约担保的方式。故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

  (三)请招标人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另外,该评标方法引入了评审价概念,即经评审的投标价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这要求投标人报价最低且合理。具体偏差折算办法在评标细则中细化,也需依靠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解决评标效率的问题。

  (四)为了遏制恶性价格竞争,本规定提出的几种评标方法均围绕均价优先的思路展开,即商务标书中总报价和报价分析均以算术平均值为满分。

  (五)技术标书要求尽量“瘦身”,招标人编制统一的技术标目录,并可限定最高页数。评标要点更加突出科学性和针对性,体现投标人的专业水平。

  (六)为了保证信誉标评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工程直接将预选承包商公布得分折算后作为信誉标得分。不同组别之间应进行折扣计分。但不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工程,仍可沿用原有的信誉标评审办法。

  (七)各类推荐评标方法的评审程序和细则详见附件2。

  十四、关于招标投标周期和时限要求

  规定七十一条要求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周期和时限进行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后1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就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并就存在的问题要求澄清和确认,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人、中标价、中标人的主要投标承诺、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信誉)标书中工程经验或业绩,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应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差额履约担保。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该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十五、关于投标承诺和声明的问题

  规定第五十三、六十七、六十八、八十三条明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中标后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行政处理。在本次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修订中,将增加《施工投标承诺书》,将投标文件的主要承诺内容集中在该承诺书中。一旦中标后,该承诺书将转交质监、安监、造价、审计等部门,作为工程后续监管的依据。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承诺的将严肃处理。另外,在中标人公示中,将增加中标人的主要投标承诺、工程经验或业绩,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故请投标人务必引起重视,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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