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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建设工程投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2 17:15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资格审查(包括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引导建设单位招标。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和设计方案招标联合进行,不得单独招标,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承接此类依法不属于招标范畴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代理收费的规定收取代理费。按规定的标准出售招标文件,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工本费。不得向投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截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向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报建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

  (三)在交易中心内受理投标人公开报名;

  (四)协助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编写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六)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七)负责将工程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八)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九)其它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从业人员应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规范服务,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及其它不规范、 不良行为。

  (一) 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

  (二)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三) 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资料(包括人员、业绩、出资证明等)弄虚作假;

  (四)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

  (五)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

  (六)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因变动等原因一个月内配备),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不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工程;

  (八)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给他人办理;

  (九)采取答应业主不合理要求、压低代理收费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项目;

  (十)未签定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未备案开展代理业务;

  (十一)代理报建时,弄虚作假的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

  (十二)迎合业主搞虚假招标;

  (十三)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答疑、澄清、修改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十四)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协助招标人资格审查等前期工作的人员及项目经理、经营经理、总经理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十五)与招标人串通侵犯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如向监管部门提出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减少投标人必须数量等违法违规要求或其它利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六)招标文件中存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多次出现错误或某一问题被提出监督意见后再次出现;

  (十七)开标评标工作人员未经备案擅自更换;

  (十八)参加开标评标的代理人员不遵守开标评标厅规则和代理工作纪律;进入交易中心不签名,不交存通讯工具;不在固定的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走动;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委单独私下交谈;对评委提出或自己发现的问题未在座位上公开答复;对影响、干扰评委工作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对监督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执行不力;

  (十九)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标书格式、内容、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提供有关证件等雷同及其他弄虚作假问题,评委对标书的评审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应制止未制止,代理的招标项目不公正、不公平;

  (二十)开标评标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的未记,重要内容记录不清;

  (二十一)未在评标结束24小时内对预备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预备中标人所有证件及其他招投标备案资料;

  (二十二)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秘密;

  (二十三)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不开正规票据;

  (二十四)招标代理单位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或为投标人代办报名等事项。

  (二十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纪、公正代理、诚信自律、专业知识等技能和素质教育,建立学习研究型和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密集型单位。建立学习教育档案,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学习教育情况考试,考试成绩记入《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公正评价制度,各环节的代理工作实行责任备案(备案表于开标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应有完整、科学、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公正评价,对招标代理单位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不规范问题及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对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质量问题较多的招标代理单位给予通报;对从业人员给予停止1-3个月该岗位执业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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