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工程投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3)
www.110.com 2010-07-02 17:15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规定标准备案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外招标代理单位在进入我市行政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前,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项目代理人员备案表及相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一个项目一办理。
市外招标代理单位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民营企业(无国有资金及股份、无主管部门);
(二)具有乙级以上的招标代理资质;负责项目代理的工作人员应为4人以上,其中为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含注册造价师1人);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上人员应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交纳的“三金”证明(养老保险部门提供的对账单原件,无以上人员姓名的无效)、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供备案时审核;
(三)近三年无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在本地临时招聘工作人员;
(五)省外招标代理单位已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备案,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的取消本项目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代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诚信档案记录、通报、不良行为公示、暂停代理(执业)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资质升级、吊销资质的处理。市外的代理单位取消半年至两年进烟代理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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