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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1993-7-18

执行日期:1993-7-18

失效日期:2003-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

招标小组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制订并保存标底,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竟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

第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计划及开发建设的需要,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通告有关事宜。

第七条 招标通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

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五)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通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

第十二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

投标者以本票缴纳保证金的,该本票须是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

第十三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核;

(六)投标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投标者进行投标,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

(八)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九)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

(十)定标,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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