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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负责人解读征地补偿新标准
www.110.com 2010-07-05 17:33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

  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

  予补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12日就此接

  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

  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

  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

  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

  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

  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

  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

  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个补偿

  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有些地

  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

  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

  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

  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

  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为此,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

  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目

  的就是在考虑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同时,想方设法

  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批

  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

  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

  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

  计划经济的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前

  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

  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

  门,在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

  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省域内

  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行征地补偿。(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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