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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裁决化解征地补偿纠纷
www.110.com 2010-07-05 16:11

  2005年3月24日,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郭湾村民小组郭之和等95户村民,因不服县政府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向省政府申请征地补偿争议裁决。

  这是《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实施后,全省第一例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

  县政府两次调高补偿标准,村民仍不认可

  2003年9月,郭湾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因征地补偿问题,村民们多次到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合肥市政府上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2004年肥东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修改这宗地的征地补偿方案,提高了补偿标准。2004年10月,因村民上访,省信访局要求合肥市政府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组的意见,肥东县国土资源局、肥东县信访局、店埠镇政府于2004年11月13日作出《关于联合调查组意见落实情况的通报》,对补偿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确定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亩2.4万元(2400元/亩×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3.36万元(2400元/亩×14倍),青苗费每亩1200元,每亩合计5.88万元。

  村民们认为,被征土地每亩年产值均为1万元,肥东县政府调整后确定的补偿标准仍不能反映申请人的实际年产值,且给予补偿的倍数低,不能体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使申请人生活水平下降,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因此,请求裁定肥东县政府依法重新测定年产值,提高计算的倍数和费用补偿总额。关于被征用的公用塘、坝等集体土地补偿费用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发放,村民们认为享有集体资产收益的人口名单存在着不应享受的人发了这部分征地费用,而应享受的人没有分配到的情况。为此,请求县政府依法对应安置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避免遗漏。

  省政府先协调后裁决,纠纷终化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案人员多次赴肥东县,听取肥东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和店埠镇政府的意见,深入郭湾村民小组与村民代表及有关群众直接商谈。虽经努力,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审查,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肥东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调整被征土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菜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8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2.4万元,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2400元(肥东县政府制定的一类菜地标准)的10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6-10倍的上限;安置补助费每亩3.36万元,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土地管理法》规定最高15倍),青苗费每亩1200元。其他耕地为每亩2.4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1万元,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1000元的10倍,安置补助费每亩1.4万元,为年产值的14倍,青苗费每亩800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每亩1.2万元,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2400元的5倍(《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最高5倍)。调整后确定的被征菜地、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已达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菜地、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分别比征地报批时的标准每亩高出3.945万元和1.12万元,为肥东县历年征地补偿的最高标准。

  2005年6月27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7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书。

  安徽省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关于印发肥东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就全县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各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作出了具体规定,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和幅度。

  被申请人调整后确定的补偿标准,即菜地三项补偿标准为每亩5.88万元、其他耕地为每亩2.48万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每亩1.2万元,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就征用公塘、公坝等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请求本机关裁决被申请人核对应安置人员名单,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规定不属于省政府裁决范围。

  因此,安徽省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肥东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

  2005年7月20日,裁决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起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困扰当地多年的征地补偿纠纷就此化解,因纠纷而闲置多年的出让土地也得以开工建设。

  虽然安徽省肥东县两次调高征地补偿标准,但郭湾村民小组的95户村民仍不满意,并多次到省政府、市政府上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将裁决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正式下达裁决书,多年纠纷终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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