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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按街道、镇、乡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附表1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今后,我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统计局汇同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法编制,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4、5、6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按现行征地农转非政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足一个人均耕地面积农转非1人。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二)提倡储蓄式养老保险,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13200元交由金融保险机构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三)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区劳动保障局以及被征地农户所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为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区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户的宣传组织和征地纠纷的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征地工作秩序的维护和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征地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2005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但因被安置对象无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2005年1月1日后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规定办理。

  八、《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黔府发[2001]40号)文件继续执行,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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