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珠海市竹银水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粤发改农【2008】592号)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报送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粤水规计【2008】132号)的精神,珠海市斗门区政府、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从2008年8月26日起,依法对珠海市竹银水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依法按照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及《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上浮25%的标准实施征收。
二、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竹银水库、扩建月坑水库、新建竹洲头泵站、配套输水管及1#、2#隧道,项目用地范围涉及的权属单位有:湾(马墩)村、竹银林场和竹银学校等。涉及用地范围面积共约221.2645公顷 (其中:建设用地25.3226公顷、农用地194.7352公顷、未利用地7.7756公顷。详见珠海市大竹银水库工程用地拟选址图)。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各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到原马墩村委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四、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自市政府发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通告》之日起,属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五、建设项目用地征收用土地详细范围、位置、坐标(珠海市竹银水库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联系地点:竹银水源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原六乡计生办)。
联系人、联系电话:阮绍雄13702778080、黄悦民13702773320
特此公告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水务管理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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