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程序 > 征地申请 >
岐山县统一征地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5:50

  岐山县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指征收土地。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

  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征收工作按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统一征地工作,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具体承办统一征地业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用地单位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实施、人员安置、社会保障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用地单位移交土地。

  第六条 统一征地必须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补偿,妥善安置,严格管理,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维护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非法定征地机关,不得实施征地,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商定征地事项。违反规定的,视其行为无效。

  第八条 依法统一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单独选址在建设用地规划区以外征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 不适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项目。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一) 单独选址征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受理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用地单位持批准的预审报告到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收土地进行核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

  (二)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单独征地申请后,应当与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统一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统一征地工作组织形式,双方职责,征地范围和土地的数量、质量,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征地费用计算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供地方法和交地时限,违约责任,因设计变更、地类变化发生增补费用的补偿标准等。

  本县辖区内由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重点项目征地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统一征地实施程序

  (一)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件、发展计划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部门的定点批复,到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联系征地事宜。

  (二) 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三) 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在10日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四) 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现状、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核实补偿登记事项。并会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同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下发《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并做好听证笔录。放弃听证的,被征地单位应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和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安置途径等。

  (五)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与被征地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落实征地有关事项。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机关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及时提供土地,建设用地单位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定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 被征收土地上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根据树龄、树木种类等因素合理补偿。

  (四)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给予迁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五) 被征收农用地上其他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适当予以补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