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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审批权限
www.110.com 2010-07-06 1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权限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除上述以外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进行报批;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各市、县政府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除上述规定外,当报批的土地同时涉及农转用和征收,并且征收的批准权限低于农转用的批准权限时,由有权批准农转用的政府在批准农转用的同时,批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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