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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1)
www.110.com 2010-07-15 16:10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织调查。
  第六十九条 证监会可以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承销股票的;
  (二)未按照规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的;
  (三)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的;
  (四)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以客户的名义为本机构买卖股票的;
  (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七)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或者分担股票交易的损失,或者向客户提供避免损失的保证的;
  (八)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除责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外,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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