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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4)
www.110.com 2010-07-15 16:10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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