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法解读 > 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分为哪几种?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划分?
www.110.com 2010-07-15 16:23

    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业务,相应地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种类别,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能是专门从事证券的代理发行业务,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资金;证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证券的买卖,并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自行从事证券的买卖业务,从中寻求差价回报。各国对证券公司的管理,都是按照上述三种主要业务进行核准或者注册,其中对规模比较大、信誉比较好的证券公司,允许同时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但是,要求该类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目加以分开,不得混和操作。
    证券法在总结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业务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促进证券公司的合法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颁发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对资本实力强、管理规范、业务规模比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可以从事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但是,其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账目必须分开,不得混和操作。对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