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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状况是如何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15 16:23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公司资产偿还的债务。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流动负债,即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另一部分为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公司的净资产额是指公司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就是股东的全部权益。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这意味着净资产额越大,允许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越大,以净资产数作为管制公司负债的基础,以此来为证券公司设立负债警戒线,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危机来临时,众多公司破产的教训作出的。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在市场需求旺盛时,许多证券公司很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惑,不顾风险,高负债投资,而在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时,投资无法收回,就发生偿还危机,甚至破产。最近,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证券破产,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破产的根本原因在于放松了风险管理,过度负债投资。
    同时,法律还规定证券公司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这里,流动资产是指一般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的多少,反映了公司在资金方面的活力,以及及时将资金变现偿债的能力。保持相当一部分资金可支配,使其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对于证券公司应付难以预测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律也将流动资产总额作为一个标尺,流动资产总额越多,可以允许公司的流动负债相应越多,反之,就不允许公司在流动资产方面过多负债,以此保障证券公司的经营安全,防止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出现热潮时,盲目、无休止地借贷,扩大业务规模,为今后留下极大的隐患。
    至于负债总额到底应是净资产的多少倍,流动负债到底应占流动资产总额的多少比例,具体如何管理,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法律只能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和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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