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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哪些人员和机构传播虚假的证券交易信(2)
www.110.com 2010-07-15 16:17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它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可以掌握有关的信息,所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公司是依法经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营业务,所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传播的信息,对于证券交易活动和投资者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为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利益有直接影响。
    (5)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为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提供法律意见书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有极重要的影响。
    (6)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的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对证券交易活动会产生影响。
    3.各种传播媒介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各种传播媒介是指传输信息的所有手段,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话、传呼、计算机网络等等。无论是哪种传播媒介,在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传送、播出、刊载真实、客观的信息,而不得传播引导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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