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3)
www.110.com 2010-07-15 16:50
鉴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面较广,若允许全国各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此类案件,一是诉讼成本较高,二是法院诉累,三是易产生相同案判决不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若凡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也不现实。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和深圳两家,广大投资者也大都集中在我国的沿海地区,沪深两地的法官对证券业务素质方面都有一定的基础,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及因侵权而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可由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上海或深圳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受理后由法院发布公告,同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其经营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相关报章上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相关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对于证券民事纠纷,司法程序当然是最终的,但它并不能代替、排斥其他解决方式,如仲裁、调解、和解、行政处理等。同时,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如果投资者因为亏损就提出民事索赔,不仅会干扰法院的正常工作,而且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有人建议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起诉前须经过有关机构(如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等)的调解、行政处理等先行解决纠纷的程序,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暂不受理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通知。因此,2001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陈寿华等投资者诉银广夏一案,9月21日该法院接上级法院通知,暂不审理原定于2001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的此案。2001年9月20日上海的100多位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银广夏的诉状,9月24日该法院表示暂不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称暂时不予受理,并非永不受理,也不是所有的证券案件都不受理。暂时不予受理的只是针对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很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的相关素质有一定的局限性,法院暂时不具备审理的条件。但《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第77条和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已经表明我国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准备已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有过司法解释明确,股票发行、交易中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难以操作的赔偿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而是个案应该解决的问题。在司法解释文件不能短期出台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尽快启动对个案的审判程序,以开创性的司法判决来确立证券民事赔偿的机制,解决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悖的尴尬局面。
值得高兴的是,证券民事赔偿问题已引起了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证监会鼓励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提出民事赔偿,管理层正在研究设计症状市场民事诉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正式开始研究起草《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以杜绝上市公司等的欺诈等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法律官队伍素质建设,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随着广大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逐步到位,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中国证券业会更好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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