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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侮辱他人须赔偿(3)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判决后,张尔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双方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现张尔申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写所发,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张尔申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判并无不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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