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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本可嘉故意伤害要受罚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梁某和李某发现小偷后将其打成重伤,两人本以为立了大功,岂料却因故意伤害而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05年的一天,梁某、李某与朋友等7人从南宁市二十一中返回住所地,正当他们行至亭洪路和星光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发现一名小孩跟踪一中年妇女并偷走该妇女的手机。梁、李等人见状后立即大喊“抓贼”,这时路边有4名新疆男子(即小偷同伙)突然上前围住梁、李等人闹事,借机掩护偷手机小孩顺利逃离现场。梁某、李某遂追赶新疆男子并与之打斗,将其中一人打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梁某与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

    《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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