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胜华,男, 1935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县底乡古练村白屋队,系被害人冯树全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琼新,女, 1933年3月2日出生, 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县底乡古练村白屋队,系被害人冯树全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弟,男, 2000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县底乡古练村白屋队,系被害人冯树全之子。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冯胜华,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弟之祖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树清,男,1959年3月4日出生,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县底乡古练村白屋队,系被害人冯树全之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德坤,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县底乡荣塘村圩头队,系被害人冯树全之亲属。
被告人石登华,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宾阳县洋桥镇蓬塘村委蓬塘村。因本案于2003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登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旭阳、代理检察员吴凤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胜华及委托代理人冯树清、黄德坤、被告人石登华及其辩护人李建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登华因与被害人冯树全发生冲突而生行凶报复恶念,于2002年4月26日上午纠集蒙耀胜(已判刑)、吴杜德、石远财、“阿七”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殴打冯。当天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石登华等人搭乘摩托车窜到原南海市平洲平东沙园工业区友联鞋厂,由石远财等人守住该厂大门,石登华则带领蒙耀胜、吴杜德、“阿七”等人持菜刀强行冲入该厂办公楼二楼冯树全的住处,朝正在午睡的冯的胸、腰、臂、腿等部位砍击,致其当场昏迷。后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冯树全符合被锐器砍切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石登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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