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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司机拳击民警妨碍公务被判刑
www.110.com 2010-07-20 17:02

酒后开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振为赔偿问题殴打被撞的车主,并拳击前来协调的“110”民警。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4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振和高飞、言越等几个朋友酒足饭饱后,分别开着两辆车从饭店回家。半路上,在一个十字路口,高飞驾驶的王振的黑色羚羊汽车与前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发生了追尾,桑塔纳的司机李汉立即跳下来,与他们理论,双方随即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口角。一语不和,早已被酒精冲昏了头脑的王振带着几个朋友对李汉就是一顿拳打脚踢,后来被劝开。王振一边嘴里骂着,一边在朋友的劝阻下驾车离开。李汉的妻子随即拨打“110”报警。
       不一会,接到报警后的民警张言等人驾驶巡逻车赶到事故现场,在亮明警察身份后,向双方了解了一下情况。这时,本已先行离去的王振又折了回来,并强行要求带走高飞等几个朋友,张言及时阻止了他。但喝多了的王振蛮劲一上来,对着张言就是狠狠的一拳,造成张言左眼钝挫伤、左结膜下出血等损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振在打完人后,驾车带着高飞几人逃离了事故现场。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振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过程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振以暴力方法阻碍身为警察的张言依法执行职务,致使高飞几人逃离了事故现场,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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