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有步骤、按计划地展开询问工作,才是制作询问笔录的第一步。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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