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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七年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要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努力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面了解总结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等法规规章中的成功经验,深入分析《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的建立,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我委定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和《若干规定》等配套法规规定,以落实法定责任、推行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贯彻落实《办法》和《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法规、制定相关制度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并在政策制定中有何突破创新,取得的主要经验等。

  (二)贯彻落实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能力,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方面,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障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待权益情况。

  (三)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综合治理的情况。重点检查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

  (四)当前在落实《办法》、《若干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对策建议,以及对修订《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执法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人口计生委按照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报告电子版报送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具体抽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法司 徐水源 余 梅

  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2510或2524

  传  真:(010)62050061

  E- mail: zfssfpc@sina。com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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