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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旧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盟市商务(流通产业)局、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

随着我区旧货行业的不断发展,旧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趋显现。同时旧货业因自身特点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为使旧货行业在取消行政审批制度后,健康有序地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和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各盟市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来抓。盟市商务管理部门要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积极培育旧货流通主体,协调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经营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各地区要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提高旧货的附加值,扩大旧货的使用范围。要创造条件帮助旧货经营企业参与处理和调剂积压商品及闲置物资,为盘活社会资产存量提供服务。

二、改进管理方式,促进旧货行业健康发展。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做好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的注册登记和清理整治工作。

(一)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人,要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已登记注册的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达到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整改达到要求并申办相关手续,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准入条件、或连续停业以及未开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否则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无证从事旧货经营的交易市场、旧货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限期在3个月内按准入条件申办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不得从事旧货经营活动。

(四)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其中有从事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收购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收购个人出售的铁路、电力、通讯、市政、军用的设备、器材和国家命令禁止的其他商品和物资;收购有赃物和走私嫌疑的物品;或未经许可进行特殊废旧物资收购、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如典当、拍卖);旧货处置违反国家环保、安全、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由于旧货业易成为赃物、走私物的流通渠道,因此旧货交易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旧货经营者对旧货进行清理、维修和加工时,涉及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特殊商品要以不更换主要零部件为前提。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商品时,应在商品的明显部位张贴中国旧货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

各盟市商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旧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旧货从业人员素质,逐步推行旧货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旧货评估员、评估师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商务流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和协调实施旧货交易市场布局规划,会同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加强旧货行业管理和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对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进行日常治安检查;受理新设立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的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准入条件负责对旧货市场、经营企业、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名词解释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区旧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和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对开办旧货交易市场、旧货经营企业、旧货经营户、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旧货交易市场(中心)

旧货交易市场(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和行业总量调控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专业性旧货市场的交易场地或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店铺(摊位)数在30家以上;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估价师及专职执业人员各1名以上,并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章程、交易规则、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场内功能分区合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到位,推行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二、旧货经营企业(含库存调剂、寄卖店、委托行)

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进入旧货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估价员或专职执业人员1名以上,并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对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挂靠从业人员有健全的教育和管理制度;企业近5年无取消经营资格的记载。

设立旧货连锁店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连锁经营的基本条件。

三、旧货经营户

进入合法的旧货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服从旧货市场管理。无旧货交易市场的地区,旧货经营户应设立独立并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旧货经营门店;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旧货收售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无刑事犯罪记录史,近5年内无取消经营资格记载。

四、商品以旧换新经营者

开展商品以旧换新业务的企业、经营户,可按一般商品经营进行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目中必须注明“XXX以旧换新”,并就旧货调换业务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旧货处置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近5年内无取消经营资格的记载。

五、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

旧货个体流动收购人员应身份清楚,挂靠合法的旧货交易市场或旧货经营企业,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合格;服从挂靠单位的管理,配戴挂靠单位统一制作编号的旧货收购标志,按规定的品种、地段及时间从事收购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收购旧、废品的记载。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名词解释

旧货:指进入流通领域库存积压三年以上或二次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其来源:一是城市居民或农民家中的旧货;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闲置物资和库存积压的商品。

旧货行业:在流通领域从事收购、维修、保管、销售旧货的经济组织(或企业)的集合。

旧货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集中组织旧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的固定场所。

跳蚤市场:指地点相对固定、定期举办的以居民出售自有旧货为特征的交易场所。

旧货企业:指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销、代购)、租赁、收旧卖新等方式,从事旧货交易、加工修理、改制翻新、二次包装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旧货经营活动:指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销、代购)、租赁、收旧卖新等方式,提供旧货交易、储存、运输、修理、翻新、包装、信息咨询及代社会福利机构处理受赠物品等配套服务的活动。

旧货经营范围:包含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收藏品及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的物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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