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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申请设立典当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有关部门: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就申请设立典当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总量调控(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总量控制范围内)。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3、在商务部规定的总量调控户数内,受理在先的按序审核上报。

  二、受理方法

  1、市经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申请材料。

  2、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开具受理单,按受理的时间顺序予以网上公布。

  3、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按照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的受理时间排序。

  三、设立典当行需要递交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四、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递交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建筑规划和安全防范设施位置分布图以及按要求装修承诺书;

  5、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五、申报时间、地点从即日起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

  申请材料送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008室

  电话:23119422

市经委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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