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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问题(4)
www.110.com 2010-07-05 15:51

  另 一方面,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 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分类监 管方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再者,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其复杂,而基层工商所 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有限,对诸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处非常困难。

  (二)工商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

  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假宣传,笔者所在的镇海工商分局2005年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查获过。究其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各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的。

  (三)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不健全

  目前,各个省市工商局都已开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也通过不同方式接受此类行为的投诉,但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工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网站,有的省市工商部门利用12315, 就整个工商部门来说,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普遍性、跨地域性和复杂性等特殊特点,投诉网络的不 统一,使得众多的投诉者投诉无门。笔者有几个采购设备和产品的同学就向笔者抱怨过,他们在网上采购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同地域的不同企业的网站内容、设备 图片等的雷同,虽想投诉,但却不知该向何地以何种方式投诉举报。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网络的不统一、不健全,也是造成 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查证困难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现阶段一般只有网页内容及当事人笔录、发票等,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网页内容,但网页内容修改很方便,只要几秒种,网页就会变样,如不及时固定证据,证据很容易灭失,给办案造成不便,甚至会造成案件无法办理。笔者

  2005年在巡查过程中就曾遇到过。在工商所内外网计算机上巡查时发现非当事人所有的某网站上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到了当事人办公室再次上该网站时,所有的内容已删除,当事人又拒不承认,该案件也就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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